現在有幾家美髮店家照下面的規定做??真是感嘆!!
1.工作12小時全年只能休91天(年休天數等於6天*12月+19天 = 91天),這樣算不算違反勞基法?適合什麼規定?
(1)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,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。貴公司每日正常工時12小時,雙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,顯屬違法。
(2)依現行勞動基準法核算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之天數,全年休91天(特別休假、產假、公假等不包括在內)尚無違法。
2.如果違法,要如何反應?
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,您可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。
以下為若干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之地址與聯絡電話
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
地址: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
電話服務中心:8590-2567
總機 :02-8590-2866
傳真 :02-8590-2960
地方主管機關
地方主管機關要看貴公司所在地在那一縣市?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。
檢查機構也是看貴公司所在地在那一縣市?以下為各地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:
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
地址:103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87-2號
服務電話:02-2596-9998 -傳真:02-2597-8812-
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 地址: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(郵遞區號80669)
總機:07-8125162 | 傳真:07-8124548 | laborins@ms1.kcg.gov.tw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工檢查所
地址:100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39號(轄區包括:基隆市、台北縣、桃園縣、新竹市、新竹縣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連江縣)
電話服務中心:8590-2567
電話 :02-2321-3511
傳真 :02-2391-0304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工檢查所(轄區包括苗栗縣、台中縣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、台中市等六縣市。)
地址: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1號7樓
電話:04-22550633
傳真:04-22550635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工檢查所(轄區包括:嘉義縣、嘉義市、台南縣、台南市、高雄縣、屏東縣、台東縣、澎湖縣、金門縣)
地址:80053 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86號7-12樓
服務電話:(07)235-4861
3..公司有輪休辦法(86.03.01施行)說明月休6天。
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,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公司輪休辦法說明月休6天,這要看所排例假日,是否每七日裡面排到一天,如果排連休,以致連續工作六天沒有休息一天,也是違法。
4.勞基法規定休假日19天。
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休假日19天為:
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(元月一日) 。
二 和平紀念日 (二月二十八日) 。
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 (三月二十九日) 。
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 (九月二十八日) 。
五 國慶日 (十月十日) 。
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(十月三十一日) 。
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 (十一月十二日) 。
八 行憲紀念日 (十二月二十五日) 。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,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。
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:
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(元月二日) 。
二 春節 (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) 。
三 婦女節、兒童節合併假日 (民族掃墓節前一日) 。
四 民族掃墓節 (農曆清明節為準) 。
五 端午節 (農曆五月五日) 。
六 中秋節 (農曆八月十五日) 。
七 農曆除夕。
八 台灣光復節 (十月二十五日) 。
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
參考法條
勞動基準法第30條
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。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勞動基準法第30條
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
勞動基準法第37條
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
勞動基準法第74 條
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,得向雇主、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。
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