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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我跟老闆起摩擦
  • 2011-11-3 0:37 點閱數:1732(2017/12/31止) 張貼人:綠群

    我在店裡做了3年半..無助理..4.5抽..餐費100.全勤1000.年假7天..就我跟店長2人
    直到上個月初店長說現在物料上漲..他無法負荷..所以想改抽成..可能讓我自買所有商品後5抽.他先抓看看..有確定下個月開始..我心想這樣也OK阿!!
    直到30號他拿了2張新規章給我看~~抽4成.餐費50.病假扣500.事假扣1000.遲到扣1分5元.年假14天前要講..店內商品物料遺失短缺平均分攤..客人回來補燙補染物料自行吸收..離職要前1個月講..不然扣5000....我覺得就像是個廉價勞工.要清潔工作.洗冷氣.還要盤點物料..
    又做了2天後..我決定不做..他問為什麼..是因為抽成ㄇ..是的..就現在..他說那扣5000..薪水要月中或月底才能領..因為現在是11月要照新規章走..然後又說我沒有職業道德..出社會這麼久還不懂遊戲規則....於是起了爭執..我如果多做1個月一樣少了4.5千..我又何必呢??
    又開始指責我平常冷冰冰..對我不滿叫我走人就是了..做到手都快爛了..火大了!!好5000給妳扣..但薪水5號一定要領..不然沒完沒了..
    於是我成了沒有職業道德的人..我真的錯在第一時間沒說不能接受ㄇ..5000買一個遊戲規則好貴唷..這是我工作10幾年來第一次碰到這種事!!

  • 回覆文章
  • 回覆者 勁爆高麗菜  回覆日期:2011/11/3 上午 11:44:26

    勞基法 第二十六條(預扣工資之禁止)
  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

    第十六條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  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,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    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    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    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  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其請假時數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  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
  • 回覆者 勁爆高麗菜  回覆日期:2011/11/3 下午 12:09:13
    你老闆2張新規章的新規定要提前30日跟你說 不滿意你有權終止合作關係 不能扣你5千 並30日內要給你時間請假找工作
    5日去領薪水時 要求你老闆別扣你5千 不然到市政府8樓勞工局申訴 若嚴格照勞基法來講工作3年還要給你3個月資遣費

  • 回覆者 笛恩  回覆日期:2011/11/3 下午 05:50:46
    簡直亂搞.對於不講理的人.拿一堆理跟法.跟他談簡直是浪費時間.帶人去壯壯聲勢.錢就吐出來了.

  • 回覆者 moki  回覆日期:2011/11/7 下午 10:56:47
    這種老闆很多呢
    明明就是佔人家便宜
    明明就是自己亂來沒品
    還要裝做是別人虧欠對不起他
    最後還要傷害別人的名聲
    對付這種老闆沒去勞工局捅他
    就真的是對不起自己了

  • 回覆者 電棒王子  回覆日期:2011/11/10 上午 12:56:35
    你老闆有幫你保勞健保嗎

    沒有的話 順便看看可不可以補刀吧

  • 回覆者 tim90845  回覆日期:2011/11/16 下午 05:45:42
    我覺得業績 決定你在一家店裡的地位與福利
    請問 綠群
    你平均每個月的業績有多少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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