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有下列情形,可至當地勞工局申訴,不用任何費用.
1.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,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,為法所不許可。
2.雇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,目前不宜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,但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,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.
3.案例:遠東航空公司勞雇雙方所簽自願拋棄退休金、資遣費,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及第六章規定其約定無。
4.勞基法第二十六條(預扣工資之禁止);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第二十七條(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}。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,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。
5.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?
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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