只要是創作產品,像是設計、文學作品、商標、新觀念或新發明等等,都應視為財產,並尊重其原創性。
國際間加強智慧財產權的保護,經濟活動將孕育出新的經濟與文化觀,而刺激其他智慧創作。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將加速智慧創作的循環。
但是就有一些人,利用不法手段,想要魚目混珠,看商品市場不錯,就想動歪腦筋,想改一下小地方,再送申請專利,好比一首歌曲紅了,拿來改兩個字,你認為有什麼差別?不應該受社會公評、唾棄?
尤其魔墊專利為台灣專利証號M339952(捲髮燙髮器發熱結構),為台灣人一步一腳印在地研發設計,在台灣、大陸都有申請專利,台灣早已核准,只是大陸專利方面較牛步化,所以大陸人那管你那麼多,先作再說。
但是我們在台灣至少還是講法律的,依中華民國法律未經同意,任何製造、販賣、和店家簽約、操作使用行為,違反專利法第106條定有明文規定,而不是推說也有專利就能帶過的,請問仿冒品專利幾號?
看到市面上的魔墊功能、銷售都不錯,也仿一下改一下送審,有用?公司已對這些不法行為委請律師‧寄出存証信涵了,全省經銷、店家別再為不恥的彷冒行為背書了,我們是台灣的正義美髮使者,不是大陸黑心愛用者喔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