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份我們應徵了一位學徒.她78年次.什麼都不會.每天工作3.5個小時.及下午5點至晚上8點半.我答應給她6000元一個月(內涵全勤.餐費.及健保)我相信以生手來說這是不差的待遇..
但是他服務了一個月即不告而別.無事先告知..
在領薪水時.她出現了..
我以離職未於前7天告知.扣她薪水1400元..
她相當不服氣.回家後與父母商量.遂請民意代表致電關切.民意代表更替他們表達心中的不滿..說論時薪.我們比加油站低.比麥當勞的工讀生更是差...
如果事情要鬧到勞工局去.我會更難看....
說沒有人規定離職需於前幾天告知這種規定..
小店.又怎堪得起這種打壓呢?
以上言絕對屬實.如有虛言願付一切法律責任.